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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敌国条款是二战后反法西斯同盟在《联合国宪章》中针对日本、德国等战败国设立的约束性条款,旨在防止侵略战争重演。《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77条及第107条构成该条款核心,明确授权战胜国可对轴心国采取军事行动或接管领土,其中第107条允许成员国无须安理会批准即可实施战后措施。 日本1956年加入联合国时接受该条款,自20世纪60年代末起试图通过外交途径删除以消除战败国身份,并推动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1995年12月,第5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建议删除该条款的第52号决议,但最终未被正式废止。 近年来,日本右翼势力将条款与和平宪法视为‘战后束缚’,试图通过修宪突破防卫预算限制及武器出口禁令,其军费支出已居世界第五位并开始对外实施军事类援助。 根据条款规定,若发现日本有再次发动战争的迹象,成员国可不经安理会批准对其采取军事行动。 尽管日本持续寻求废除条款,但其诉求因参拜靖国神社、修改教科书等争议行为面临较大国际阻力,相关条款效力至今未被正式废止。 主要内容敌国条款主要指的是宪章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的规定。其中第107条规定:“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战时敌国主要是指德、意、日为首的法西斯轴心国家。 第五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 第七十七条 一、托管制度适用于依托管协定所置于该制度下之下列各种类之领土: (一)现在委任统治下之领土。 (二)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 (三)负管理责任之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之领土。 二、关于上列种类中之何种领土将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及其条件,为此后协定所当规定之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波茨坦公告》对此进一步细化,明确包括中国在内的战胜国拥有对日本实施军事占领、驻军、修改宪法等合法权利。这一系列规定共同构成了战后国际秩序对日本的法理约束,是二战胜利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后继发展20世纪60年代末,日本成为西方第二经济大国后,流露出欲争当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意愿。而“敌国条款”成为其实现“政治大国”梦想的一大障碍。因此,从《联合国宪章》中删除“敌国条款”,彻底摘掉战败国的帽子一直是日本对联合国外交战略的主要目标之一。 战后,日本对待历史问题始终遮遮掩掩。近年,日本前首相小泉每年坚持参拜祭有甲级战犯牌位的靖国神社,日本一些政要和右翼公然在东京中学使用美化甚至否认侵略的教科书。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仍在强烈要求废除《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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